涉黑案法律问答(1)

2025-04-19

组织者、领导者事后认可的违法犯罪活动就都可以认定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吗?

  将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行为认定为组织犯罪行为,这样的案例很多,你见过吗?是否你的家人也正遭遇着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应对呢?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组织犯罪行为呢?法律及司法解释性文件是怎么规定的?视频有点长,可以先收藏,方便时仔细看。

  我们先来看一案例,这个案例非常好,处理结果非常公正。李某是被控的涉案老大,骨干成员侯某出于个人恩怨,持枪报复被害人致人死亡,作案后,老大为侯某寻找藏匿地点,与侯某一起潜逃一点时间。从老大李某的行为可以推定出李某事后认可,但是侯某作案与组织利益无关,不符合谋取或维护组织利益的主观目的要求,后来该案,法院经审理,将该起事实认定为侯某的个人犯罪行为。

这个案例的认定符合刑法的规定:刑法294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上述案例,暴力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当然是符合的,但是少了“有组织性”。关于有组织性,除了这条法律的规定,2018年意见也有相关的规定。通过本案例的研读,我们在辩护时要确定一个原则,一定要首先考虑刑法的适用,刑法是上位的,指导意见是下位的,我们要用怀疑的眼神去发现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中错误适用指导意见的地方,从而起到起死回生的辩护效果。

杨军军律师联系电话:1533021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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