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恶案件系列24)刑法修正案(十一)与涉黑恶案件

杨军军律师
2021-02-24


刑法修正案(十一)即将在几天后实施,其中涉及到“放贷型涉黑恶案件”的一条(即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也将在2021年3月1日实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学界对该条的立法争议颇多。但是作为刑辩律师,可以不去管那些争议,要紧紧抓住“罪刑法定原则”对涉黑恶相关行为作出有理有据的辩护、作出利于当事人的辩护。
微信图片_20210224125236.jpg在该条出台之前,司法人员普遍将“放贷型涉黑恶案件”中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及使用“恐吓、跟踪、骚扰他人”软暴力行为催收非法高利贷债务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行为;同时“将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和“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立法机关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反思后,出台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也是“常态化”工作的需要,对此笔者举双手赞成,至此对暴力、胁迫方法及使用“恐吓、跟踪、骚扰他人”软暴力催收债务行为存在了正式的法律规制;此为一大进步。

自今天开始至2021年2月28日的几天内,还没作出生效判决的被告人就自求多福吧,但愿你们能挺到2021年3月1日然后才拿到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笔者之前也多次撰文对“放贷型案件”列入“涉黑恶案件”进行商榷,笔者不赞同将一些暴力型明显不足的案件列入“黑恶案件”之列。在此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即将实施之际,但愿“罪刑法定原则”能够真正得到落实,让“催收非法债务罪”拯救那些入袋者,从而真正地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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