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客观上对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黑恶案件的当事律师要具备“敢辩、真辩”的勇气,一个胆小如鼠的律师肯定是不能担当为“黑恶”案件中被控涉黑恶主要成员、骨干成员辩护的大任——当然笔者同时也不认可“律师胡闹法庭”,采取什么样的辩护策略,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切以维护好当事人之权益为宗旨。
笔者也碰到这样的当事人家属,他们出身于公权力机关,在这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官本位”的思想仍然占据了他们的主要思维,他们依然存在想通过关系、通过勾兑,去求得法官对案件的无罪、轻罪处理。在笔者看来,这是非常之荒唐的。“扫黑除恶斗争”关系到办案人员的办案YeJI、ZHENGZHI生命,在这样的斗争中,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谁也不想自己出点差错而成为“保护伞”之列,所以刑辩律师拿出自己的看家本领去给当事人辩护才是正道。
黑恶案件涉及到罪名非常之多,不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非常复杂,同时黑恶案件中,会涉及各种各样犯罪类型:一为自然犯,如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杀人、诈骗、强迫交易等;二为法定犯,如非法吸引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采矿、非法经营等。如果不是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而让一位主做民事案件的律师去为这样的案件辩护,虽然也不排除“有效辩护”情形的存在,但是笔者更相信常年经办各类刑事案件的律师或许会把辩护工作做得更好。在没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前,当地的司法机关可能没有或者极少承办涉黑案件,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专业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于审理案件的法官来说,可能起到引导审判的作用。到底能不能使辩护成为有效辩护,这主要要依靠律师的专业水准、辩护方式及辩护策略的正确实施,而绝非找一下法官的关系就能将使被告人得到无罪、罪轻处理的。
笔者目前常年研究涉黑、涉恶案件,也承担了不少的涉黑恶案件的辩护工作,但是涉黑、涉恶案件系刑法知识大杂烩的性质决定,一个能堪任“涉黑恶”案件辩护人的律师,一定是熟练掌握并对刑法总论中的各种刑法理论及案件所涉的各种罪名的“刑法分则、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指导意见”之规定内容有过深入研究的律师,所以为了作好辩护工作,笔者一直没有放松对刑法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否则,作为涉黑恶案件的律师,我们不一定是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