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恶系列4)黑恶案件的辩护要抓住案件中一些关键的细节,抓住案件中存在的“眼”,以理服人

杭州杨军军律师
2021-02-01

笔者在办理某地涉恶案件时发现,我的当事人放贷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300多万,而后因房地产公司没有按时归还借款,我的当事人和他公司的员工先后向该公司收款,当然在催款的时候采取了一些贴大字报、喷漆等软暴力行为,由此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认为:由于被告人XX等人的行为,给房地产公司的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并导致公司经营困难。针对这样的指控,我们辩护人该怎么办呢?

笔者后在人民法院公开网上找到,案发前,该房地产公司因欠一债权人3000多万,并且没有履行支付债务的义务(没有支付过一毛钱),该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均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比一下,3000万的债务才是该公司真正陷入经营困难的原因,可见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并不客观,存在很明显的“拔高”嫌疑。

面对这些,我们辩护人在辩护时一定抓住这些“眼”,从而在庭审时给予公诉机关有力的还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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