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恶系列5)涉黑恶案件的办理应严格对主观言词证据的审查

杭州律师杨军军
2021-02-01

      所谓的被害人的孩子证言、孩子学校教师的证言,有时候这些显得太空了,明白人一看就存在诱供的嫌疑。本人经办一案子就是如此,被控的被告人去学校找了债务人的孩子,事实上被告人根本就没遇到过孩子,客观上就没对孩子做过什么动作。而按照被告人自己的说法是想去问问孩子“孩子父亲在哪里”,对这样无别的客观充分证据证实的事,就以“主观定罪”的思维将人打入“寻衅滋事”犯罪之列,实属拔高,严重违背证据裁判原则,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让辩护人惊叹不已。
       面对这些,辩护人唯一能做的就是庭前充分阅卷、仔细阅卷、每页必过,不留死角,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准备庭前工作,提出符合“国法、天理、人情”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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