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恶系列16)村支二委或村民小组为村民利益而实施的一部分过激行为不应被拨高为黑恶势力团伙或集团犯罪

杨军军律师
2021-02-01

         如题,在村主任或小组长带领下对胡乱停留在“城中村”的车辆进行锁车进而逼使他人交纳罚款(此类行为在广州的城中村非常流行),此为一类;另一类为对破坏村中道路的施工企业进行扣留挖机等工具以获取相应的补偿费或赞助费等。实施这二类行为的人员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我们须考察这些人员有没有将“获取”的钱财私分~即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款项上交村财务统一管理支配,不应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为妥。
       另外,因此类行为被定罪的一般也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之特征,不应拔高为涉黑恶犯罪,否则,央央大中国,就有太多的黑恶团伙或集团了。司法机关在定性时不能仅考虑“扫黑除恶”的刑事政策,更应保持刑法的谦抑性,谨慎认定黑恶势力。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