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恶系列9)律师为涉黑案件的被告人辩护天经地义

杨军军律师
2021-02-01

       
         经常有人在网上质问我,你为什么要给黑社会案件被告人辩护?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有很大一部分人能够理解律师为什么要给这些涉黑恶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但仍有一些人不明白。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律师是为了“当事人”而生、为法律而生,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律师的天职,因此从情理上律师为任何当事人辩护都不应该受公众的质疑。
       虽然我国刑法对涉黑案的认定有“四个特征”的描述,而且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座谈会议纪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但现实司法实践对“四个特征”认定仍然不清晰,部分案件存在较为明显的“拔高”情形。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单单是法律问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还涉及国家的刑事政策。另外司法官员对“四个特征”的认定本身存在较为困难的问题同时,还掺杂司法官员个人主观上的“黑白灰”区分情感因素,从而导致了部分“拔高”案件的出现。
       实践证明,目前我国确实存在“拔高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情况。而我们的当事人一旦被错误地扣上“黑帽子”,将面临多出来几年的刑期,更甚者可能面临“死与不死”的考量,“自由和生命”都很可贵,此次该死的“新冠病毒瘟疫”让人民能够深深地体会了“生命”之脆弱,我们当珍惜之。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处应该遵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我们律师的辩护应该紧扣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对“四个特征”的规定。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的律师,我们一定要深刻掌握好“四个特征”的认定规则,对不符合“四个特征”或者处于“四个特征”认定边界模糊的案件,要做足辩护工作,让“罪刑法定原则”落地生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们的心中要充满“法律精神”,这是辩护律师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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