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提供的证据合法性认定

杨军军律师
2021-02-01

     多年前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偷录了被害人与他人的谈话,而该录音正好证明被害人的伤不是被告人造成的。庭审时,公诉人说此证据为偷录的,不具合法性,法庭不应采信。记得当时我大声指出:假如这案是一起杀人案,但侦查机关隐匿了被告人无罪的尸检报告,后来被告人偷取了该尸检报告并拿到法庭上,难道我们的公诉人也说“该尸检报告是盗取的,法庭不该采信吗”

       相比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所取得口供,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不合法是个伪命题,哪个具备合法性、何者不具备合法性,何者应被法庭采纳,人们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的法官也具有常人思维。我们律师在辩护时必须敏锐地提出来,不能因为公诉人说不具合法性,我们就哑口无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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