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恶系列11)“以企业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要特别慎重

杭州律师杨军军
2021-02-0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第一个特征就是组织特征,而组织特征具体表现在“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几个构成要素。有几类情况应当予以特殊对待,不能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如企业人员、自然村村民(居民)、非本地户籍同乡之间基于面子、义气等个人原因的打斗行为,因其要么是基于权责分配、组织架构及工作分工、公司章程而设置,要么是基于姓氏宗族血缘、地缘、共同爱好聚集,相互之间并无严格的帮规条约,更无严密的、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分工,不能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以企业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要特别慎重


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很多判决都会存在以下字眼“......等人以某企业依托......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不可否认的是一个企业肯定有它的组织性,不然就不能称为组织机构了,企业也会有它的运营机制,企业组织性也表现在企业运营的权责分配、组织架构和工作分工等各方面。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一定要慎重考虑这些企业主要是做什么的,是以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谋生手段还是以合法经营、赢取利润为目的,要考察这些企业是否确实以合法形式掩盖其真实的违法犯罪为主要营生的目的--这样的考察对象本身就非常抽象。然而这样的考察却非常重要,只有真正考察清楚这些企业的运营模式、成立目的,法官才能对该企业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托对象有正确的认识,才会有自己的“自由心证”,从而才能正确地判断“这些企业”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领地,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托对象。往往在这些涉案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会存在一些偶发的违法行为、犯罪活动,很多时候老板也会指示员工去参与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但是我们一定要搞清楚,这些活动的目的是否为经常性的、是否恶意打击或排挤竞争对手从而达到组织犯罪的目的,是否已经达到在一定区域和行业达到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以此来削弱政府对这些区域和行业的管理。如果老板指示的原因是为了出于解决自己及员工与他人或其他单位的个人恩怨或者其他理由的,并且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数量上也就那么一两次,是偶发的,那么我们就不能将这样的“企业”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托对象,不能将这些参与犯罪活动的成员拔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参加者。


“以企业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要特别慎重


总之,对组织特征的认定一定要结合其他三个特征来综合判断,不能为了凑数而将一些没有达到“四个特征”标准的组织列为以犯罪为目的组织,不能将在企业合法劳动的人(偶尔参与了一两次违法犯罪活动的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要坚持刑罚的补充性,不应该对他们扩大处罚。


“以企业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要特别慎重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