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刑事案,当事人自首,针对企业关键业务流程、运作模式、人员架构、怎样运营管理等关键的案件客观事实都能属实陈述,可是对本身个人行为定性明确提出辩驳,觉得企业的运作模式不构成诈骗罪。
假如由此就不认同当事人的自首,不但于法无据,针对潜在性的“自首”者,也会导致不正确的引导,不利自首在司法操作实务中的应用。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可以将当事人的属实陈述和认罪认罚相提并论,这个问题说起来简易,操作起来确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