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侦查阶段有效辩护案例之一——网络诈骗案
案情简介:王小某系义乌市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微信小程序的网络销售工作。因公司的业务行为,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本人接受委托后,急当事人所急,连夜从浙江义乌飞往广州,辗转多种交通工具,途中没有丝毫停留,一夜未眠,于第二天早上9点许到达案子经办机关所在地(距广州3个小时车程)。先后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小某,听取他本人对案情的陈述;然后积极地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因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时,办案民警告知本人暂时不能变更强制措施。通过多次会见和与民警沟通过程中了解到的案情,本人初步认为本案王小某系无罪的。第三天书写了辩护意见书,呈交给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经办民警和XX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各一份。几天后,办案民警根据本人的辩护意见书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存在,XX市公安局作出了对王小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
办案体会:一、作为刑事律师一定要急当事人所急,视当事人的事为自己的事情,誓把当事人当亲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上克服拖延的毛病。
二、在碰到困难时,要变被动为主动。本案,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公安办案人员迟迟拖延办理变更取保候审手续,那么我们律师一定要主动想办法解决这矛盾——本案中,本人是找到了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对本案的案情进行了沟通。虽然案件还没到法制科审查提交检察院逮捕阶段,但法制科科长还是答复我说,他会把辩护意见书转交给派出所办案人员手里(后来我了解到,科长还确实这么做了)。此举一定意义上,促使了办案人员加快了办案的进程并且督促了办案人员能够依法办案。
辩护意见书
广东省XX市公安局:
浙江淼森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小某父亲王大某的委托后,指派我担任王小某的辩护人。现本人经到XX市看守所会见王小某、充分听取了王小某的陈述后,对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现提供如下辩护意见供贵局在侦查时参考、查证:
一、当事人陈述的案情。
据王小某所述,整个案情如下:王小某在义乌市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上班,他在公司从事微信小程序销售工作。陆XX看到公司在网上发布的广告后加了王小某的微信咨询开发"微信商城"小程序。经过多天了解后,陆XX决定委托义乌市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开发定价为3990元的基础版"微信商城"小程序。陆XX于2018年11月份先交了2000元的定金,甲公司将基础版"微信商城"小程序开发好后交付给陆XX使用后,陆XX又将余下的199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王小某,王小某就教陆XX如何使用该小程序,后陆XX就学会了如何使用该小程序。陆XX使用了一段时间后,看到了该"微信商城"小程序上有订单,觉得能赚钱。王小某就建议他将上述小程序升级至定价为28700元的高一级版本"商城"小程序。在整个升级小程序的过程中,陆XX先交了3000元定金,升级版小程序开发完成后公司又将升级版小程序交付给陆XX使用,过了几天后,陆XX又通过微信支付了10000元开发费用。王小某告诉陆XX:因原先商定的总价为28700元的开发费用没有补齐,该小程序不能在网上做更好的推广。而后陆XX就将剩余11710元开发费用通过微信转账给王小某。陆XX先后支付了上述五笔款项后,甲公司交付绐陆XX使用的"微信商城"小程序均能正常使用。整个过程中,王小某不存在欺骗陆XX的情况,另外王小某在微信里收到上述五笔款项后,均在一天之内转至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的微信账号上,其行为系完全的职务行为。
二、本案不存在合同相对方失联的情况,王小某不存在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合同当事人为义乌市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小某为公司业务员。2018年12月因为王小某的微信账号被腾讯公司封掉不能使用后,陆XX联系不上王小某,但在这段时间里陆XX是可以也联系过甲公司的其他员工的,如王小某的领导徐某(其手机号为:159XXXXXXXXXX)。
综上,王小某与陆XX之间的往来系正常的商事行为,王小某在整个活动中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辩护人怀疑是否为陆XX报了错案,请求公安机关联系王小某在义乌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同事及陆XX进行调查核实。如王小某不存在诈骗行为,请求贵局作出合理、合法的处理。辩护人: 杨军军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