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今天我们来具体讲一下,普通受贿、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三者的区分。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分普通受贿和斡旋受贿两种行为。
普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为: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可以看出,普通受贿又分为索取型受贿和收受型受贿,同时这里的利益并不区分是不是正当的利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行为同样构成(普通)受贿罪。为什么呢?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决定了其正当职务行为不能获得不正当的报酬,一旦获得了不正当的报酬即侵害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其中索取型受贿的犯罪构成,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索取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可成立受贿罪;
但是收受型受贿与之不同,收受型受贿要求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而谋取利益的要求,并不意味着行为人要确切地已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有许诺或默示的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许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实际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不妨碍受贿罪的成立。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他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斡旋受贿行为侵害的法益包括了两个方面:一为间接侵犯了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而是直接侵害国家公正人员职权的与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承诺实施斡旋行为)并索取、收受贿赂,但还没有从事斡旋行为的(要求有从事斡旋行为的意思)或者斡旋行为被拒绝的,以及斡旋行为成功的,都属于斡旋受贿的既遂。当然这里有一种行为,即为表现上承诺实施斡旋行为而收取或索取请托人财物,但事实上根本没有去给他人去斡旋的意思的,这种行为不能算斡旋受贿,其可能涉嫌诈骗罪。
现实中,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请托人的请托,而去找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斡旋时,都会问一下:请托的事,是否正当、是否为违法,假如不正当、违法的事项,他们一般都会拒绝,这也是这些人在衡量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斡旋受贿犯罪。换句话说,如斡旋的是正当的利益,他们的斡旋行为和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鉴于普通受贿和斡旋受贿之间存在谋取利益方面上有不管正当与否和要求“不正当利益”的区分,那么辩护律师一定要搞清楚,那些情形属于斡旋的情形,斡旋的情形通常包括:一、利用威信斡旋的情形,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权限的背景所具有事实上的势力,以及与特定的职务、地位相伴随的威信、声望,对其他公务员实施斡旋行为。就如,人大代表、部队首长等对行政官员的斡旋就是这一类斡旋的情形;二、有公务关联的斡旋情形。如,下级检察官、法官、警察向上级检察官、法官、警察打招呼,要求从轻处理案件,进而向案件当事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构成斡旋受贿。三、利用有面子关系进行斡旋的情形。如,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相同单位工作,虽然公务上、业务上没有直接关联性,但平时存在相互请托的关系,进而利用这种关系实施斡旋行为。又如,同一级政府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没有公务联系的工作人员实施的斡旋行为;正如安监局长向税负局长实施斡旋行为的。刚才讲的斡旋受贿典型的三种情形,对此,要将这三种情形与普通受贿区别开来,普通受贿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同是还可能是利用职务上又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索取、收受贿赂,也就是说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领导与领导关系,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另外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属于普通受贿的情形。
好,接下来,我们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上述普通受贿、斡旋受贿不同,普通受贿与斡旋受贿在处理时适用的罪名是受贿罪,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是一个单独的罪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的是:一种类型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另一种类型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再一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斡旋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最后一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直接通过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贿赂,以及通过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贿赂的。上述第一种类型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至少得许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但没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虽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国家工作人员并不许诺的,就没有侵害本罪的保护法益,不能认定为构成本利用影响力犯罪。其他三种类型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成立,同样要求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普通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区别不同至于,利用谁的职权不同,同时还存在谋取的利益正当要求也不同,普通受贿不要求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正当的利益同样可以构成受贿罪,而斡旋受贿则要求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同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跟斡旋受贿一样,要求谋取的不正当利益。
最后普通受贿与斡旋受贿,刑法设置的刑期是一样的,但是利益影响力受贿的刑期设置相对较轻。受贿罪的刑期设置为:受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应的刑期则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