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本人有一个很要好的朋友,我这个朋友他是一级建造师,在浙江东阳某一建设公司工作期间,他领衔一分公司的负责人职位。然而大家都知道,很多建设公司分公司的所谓负责人都是“挂名”的,这也是跟建筑行业管理不规范有关。
我这朋友找到我说:他因为总公司欠债牵连,被法院拉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他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他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指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总公司的财产不能满足法院执行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物。这也很好理解,分公司的财物当然归属于总公司统一管理,执行分公司的财物并没有问题。然而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分公司也无财物供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将分公司负责人作为牵连被执行人,将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显然是将上述规定进行了不合理的扩大解释,我国关于民事执行的规定,并没有说可以将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来执行,只说了可以执行分公司的财物。
明确了其中的法理后,我这朋友该怎么办呢?本人的意见是仍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的意见,要求撤销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的决定;如有必要还可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
好,我是杨军军律师,本人将持续为大家分享生活中所需的法律知识,敬请大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