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的场所,并对该场所具有绝对的支配控制力。
开设赌场犯罪可分为三种,场地型开设赌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网上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16周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开设赌场罪的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要求犯罪行为人明知其开设赌场的行为会为参与赌博的人提供场所,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同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开设赌博网站类的开设赌场行为是要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场地型开设赌场行为也应该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且目前在实践中并没有发现不营利为目的的行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所倡导的通过辛勤劳动谋取财富的善良风俗。其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给参与赌博人员提供场地场所、赌博器具或通过制定赌博规则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的行为种类繁多,按照不同的条件予以划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具体来说,依据赌场是否具有外观掩饰,可以分为拥有合法外观主体开设的赌场,如有合法经营执照的棋牌室、电玩城通过隐藏设置赌博机等方式兼营非法的赌博活动,和不具有合法外观主体开设的赌场,如地下赌场等。依据赌场开设主体是否参与赌博行为划分,可以分为犯罪行为人不参与赌博只是通过收取中间费用谋取利益的开设赌场行为,与犯罪行为人自身通过坐庄等方式也直接参与赌博的开设赌场行为。依据赌场存在的空间不同,可以分为传统的在物理空间开设赌场的行为和在网络空间开设赌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