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贩卖毒品案件,梁某被抓获后,他向公安机关供述他曾与陈某约定数日后将在绍兴柯桥弥陀碰面。同时梁某还供述陈某很可能藏匿在绍兴柯桥弥陀附近其姐姐陈光某的租住房,并描述了该房的大概位置。后公安人员在柯桥陈某的姐姐陈光某的租房内将陈某抓获。
该案件中,梁某能否被认定为立功呢?作为梁某的辩护律师,将梁某的行为辩护成立功的最佳时机又是在什么时候呢?
该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最后裁决,梁某的行为是被认定为立功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供述陈某的可能下落地是浙江省绍兴柯桥其姐姐陈光某的租住房,该地点并不是双方约定的贩毒场所,所以该供述不属于如实供述同案犯的范围,换句话说,梁某即使不供出陈某的可能藏匿地,也不影响其坦白的认定,因为梁某已供述他们的接头地点是柯桥弥陀。
该案件在一审、二审都没有将梁某的行为认定为立功,最后是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时发现了问题的所在。这样的情形发生,就倒逼我们辩护律师思考一个问题,争议点的辩护一定要尽可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解决,法庭上的对抗并非是最好的解决争议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