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根据该法条规定,辩护律师处理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案件,在书写刑事上诉状的时候,应该着力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要不惜笔墨地对此进行论证分析,指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证据不充分。
除此以外,我们辩护律师要不厌其烦地起草“要求开庭审理申请书”交给二审法院的法官,以引起法官的重视,说服法官开庭审理,从而争取能让二审的辩护成为有效辩护。